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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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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0號
抗  告  人  合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豐  

抗  告  人  吳佳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有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