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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55號
聲  請  人  林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是否為兩人,包括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郭星吟?,或僅一人即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請具狀確認。
二、承上,如本件聲請之相對人為兩人,應更正聲請費用之聲明為:「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