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963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百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邱金雀、喜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丞涵、鄭淙琤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喜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變更為「王俊仁」,請重新提出載有其正確法定代理人之
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喜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