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990號
聲 請 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正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已繳納2000元,尚須補繳納1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
原本1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4月25日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