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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6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39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天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非
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
聲請狀
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