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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624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45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陳育靜、陳政傑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育靜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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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