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629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萬源整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源整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祝麗亞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源整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源整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