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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6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63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滙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滙敏、曾宇薇、蔡建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業於民國114年6月間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5號裁定准許,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對相對人「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滙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滙敏、蔡建昕」聲請本票裁定,是否具狀撤回該部分?或提出已具狀撤回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5號聲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