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691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貝克漢股份有限公司、華岳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郭家瑋、林建吉、郭庭瑋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庭瑋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
非聲請狀所載之郭庭瑋,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