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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05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麒麟營造有限公司、韓宏道、何積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利息是否併同請求?如是,應更正請求事項之聲明,於本金與利息之間應加記載「及」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