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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13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文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聲明關於「就新臺幣1,895,679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3,679,85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之陳述,其真意為何?是否限於請求利息?如真意是包括本金及利息均請求者,應於本金與利息之間記載「及」字,即應更正如下所示:「就新臺幣1,895,67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就新臺幣3,679,85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