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13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聲明關於「就新臺幣1,895,679元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3,679,85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之陳述,其真意為何?是否限於請求利息?如真意是包括本金及利息均請求者,應於本金與利息之間記載「及」字,即應更正如下所示:「就新臺幣1,895,67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就新臺幣3,679,85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