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146號
聲 請 人 翁鈺翔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本票裁定,查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商業處民國114年4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1436026300號函
予以命令廢止,
惟相對人未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經本院於114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清算人資料,該裁定於同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