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749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源、林慶財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3日(即簽發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萬之本票
發票日時)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請提出歷史公司變更事項事記表正本,釋明時任之
法定代理人為「林慶源」,其任期區間需在簽發系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萬之發票日〈即99年8月13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