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10號
聲  請  人  林瑾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昱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銘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解散登記,請查明該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相對人有選任清算人,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當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據實陳報),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