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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1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