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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未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