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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7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909號
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奇茂科技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楊仁村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票號附表編號001、002本票2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17909號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
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001
111年10月3日
10,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8日
002
108年6月3日
10,0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