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23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業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是否執同一本票重複對相對人黃瀅錡(原名黃思萍)聲請本票裁定,若,請提出已向新北地方法院撤回聲請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