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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4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玲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出磺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張玲娟」,時任法定代理人「黃建穎」,請釋明張玲娟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