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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1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究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僅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聲請費用新臺幣0000000元及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