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1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請陳明究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僅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四、承上、如以「鼎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姚翰」等二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陳明聲請費用新臺幣0000000元及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