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3號
聲 請 人 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系爭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
聲請狀聲請理由記載「……到期日當日向相對人提示……」,該日期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