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584號
聲 請 人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田啟新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提出相對人田啟新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