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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45號
聲  請  人  人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正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陳訓弘,然聲請狀印文係陳柏蒼。請提出與登記相符之法定代理人印文,或釋明不一致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