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8898號
聲 請 人 和正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繼周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2日
聲請狀聲請事項
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
正本5紙,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載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806,933元,尚欠金額新臺幣1,437,032元,請具狀陳報
系爭本票5紙各分別之請求金額為何?請分開列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