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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8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9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應受裁定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就新臺幣14,243,686元『及』自民國…之利息」、「就新臺幣9,326,993元『及』自民國…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