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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9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035號
聲  請  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石家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新臺幣6800萬元及聲請費用新臺幣6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