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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9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151號
聲  請  人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浩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四、應具狀載明聲請人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蓋印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