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449號
聲 請 人 任志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票號CH793313、CH776192、TH0000000、CH776197、CH776191、CH793312、CH793315本票7紙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查聲請人請求金額與本票票面金額總額不符,故有陳報個別本票請求金額之必要。)
二、請更正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分項就7張本票記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對象為何?
按7張本票分別陳明是向「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或向「相對人陳偉豪」或向「相對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及陳偉豪二者」為請求?(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7紙,發票人不盡相同,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