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54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鋼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記載之請求事項第一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207,754,86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