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678號
聲 請 人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國賓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
惟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