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99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漢光
梁婉容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
在臺北市,利息約定按提示當日聲請人公告之新臺幣基準利率(現為3.25%)加年息3%計算,現為6.25%,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
約定
年息6.2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