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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宏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27日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與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二行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297,226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第一項未記載請求金額,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