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宏文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27日
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與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二行記載之票面金額新臺幣297,226元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第一項未記載請求金額,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