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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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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423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宜胤、高筱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提示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