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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1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美絲、侯信博、侯明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9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三、所陳明之提示日為114年9月2日,與附表所記載之提示日114年8月29日不相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