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108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游鎮隆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鴻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