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121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莉雯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ASHRAF ZAHER FARID HENEIN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為非本國人,應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