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156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62號 聲 請 人 眾恆管理顧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SARNO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具狀陳明聲請人眾恆管理顧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欲聲請之本票 正本是否為3紙?如是,應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