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1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49號
聲  請  人  崔志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吳孟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吳孟桓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