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1849號
聲 請 人 崔志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吳孟桓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共享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8日
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吳孟桓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