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2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216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芮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佩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