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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2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89號
聲  請  人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米迪兒國際有限公司、吳潓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票裁定送達相對人起,未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