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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2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49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張天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及其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耀暘光電企業社」之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陳柏凱即耀暘工程行(原名耀暘光電企業社)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3年8月8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0年1月15日「時任」登記名稱及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