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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0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黃竹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宏通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慶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