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330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劉芮華、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芳誠、潘玉美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更為「陳佩姗」,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