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3306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誠光養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芳誠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陳佩姗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佩姗,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