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374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A01 、A02 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相對人A01 於簽發票據時(民國111年8月26日)尚為未成年人且未婚,又
系爭本票上僅有
法定代理人其一即其父A02 為共同發票人,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發票行為業經另一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據(如有他方不能行使權利之事實,亦請一併提出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