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3784號
聲 請 人 馮媺苓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簽發之支票1紙,付款地
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
30,000,000元,利息未約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112年11月3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
法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
之票據票號CC0000000為「支票」,
而非「本票」,有支票影本附卷
可稽,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