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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4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06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勤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書狀,聲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與登記不符,故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符之正當理由並提出證明,或補正與登記相符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於115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