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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4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10號
聲  請  人  眾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正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三、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底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