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4744號
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金嬛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
系爭本票2紙),付款地
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
年息1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
準用 之。查系爭本票2紙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規定,應自提示日起
按年息6%計算,超過此範圍之請求,聲請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