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4965號
陳琬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鵬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鵬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與全部董事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提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3日
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
本票裁定送達之日起」,未
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